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機器人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Robotics Society of Taiwan簡稱RST。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研究與推展機器人之各項學術理論、技術,創新工程與教育事項,刊發會訊與機器人相關之各項國內外圖書刊物,並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以促進台灣機器人學術研究及相關產業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研究與推展各類機器人之學術理論,創意工程技術與教育事項。
刊發會訊與有關機器人之各項國內外圖書刊物。
舉辦國內外學術研習會,研討會與講座。
推動與國際機器人相關學會學術交流與合作。
辦理各項教育活動如競賽及教育訓練,以培養相關人才、提高技術能力、促進經驗交流。
接受政府或相關產業之委託,擴大國內各界對機器人之認識與應用。
協助政府機器人相關政策制定、堆動、研究、建議事項。
結合產、官、學、研相關領域之人才,建構學術資源之電子化學習平台,推動學術與創意整合,進而促進機器人產業發展。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之相關事項,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一年以上居留權之外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機器人相關產業工作,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贊助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會務之任何公司團體,從事機器人產業相關工作,每年贊助會費伍千元以上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凡對機器人產業具有卓越貢獻或特殊成就之個人,由理事長或理事二人以上(含)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永久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一年以上居留權之外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機器人相關產業工作,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一萬二千元後,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所有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得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退會或除名者所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召開會議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召開會議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7年4月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6259號函准予備查。